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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体育,广发(中国)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02 1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丰富学生课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组成,按照其章程组织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班集体属于学院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相应组织,是学院学生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和延伸,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强化管理
第五条 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考核、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并进行社团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团进行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社团采取负责人负责制,对全体社团成员负责,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服从院团委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有计划、经常性相对独立地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开展与本社团成立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营利性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报院团委批准。各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以制作自己的会标、艺术图章等,以便开展工作,各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于学院拨款。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向院团委汇报。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条 部分与学科专业相关性较强的学生社团,经院团委批准可挂靠在有关系,由系团总支协助院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和组织开展活动,鼓励各系结合自身学术特色和优势支持挂靠的学生社团创新发展。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须为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参加并协助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每名同学原则上最多只能注册为2个社团的成员,但可以参加其他社团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制度。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学院相关规定,确定社团的议事方式,决定社团重大事务,制定修改社团章程,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大会经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和程序须报院团委审批。若学生社团负责人出现工作失职、消极怠工等情况影响社团活动开展和日常工作时,成员有权通过本社团成员大会对其进行罢免。当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并经社团指导教师、院团委批准时,罢免即可生效。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院学生骨干的管理和培养体系,要遵守学院关于学生骨干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原则上不得随意修订,如确需修订,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严格遵循社团章程中规定的修订程序:
(一)更改社团名称的;
(二)更改社团的组织架构(社团内部设置、社团负责人设置、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挂靠部门等)的;
(三)更改其他有必要变更且报经院团委通过的事项的。
第四章 成立、注册、注销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申请
学生社团成立前须由至少20名社团发起人向院团委递交新社团申请材料,包括宗旨、章程、规模、指导教师、发起人情况、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二)审查
院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书面申请对社团进行审查,根据校园文化建设需要和社团发起人的学习、能力等情况,批准符合条件的社团举行答辩会。
(三)答辩
新社团的成立需召开成立答辩会,由社团发起人代表进行答辩,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评审成员同意并经社团指导教师、院团委批准后进入预备期。
(四)备案
批准进入预备期的学生社团应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下健全机构,完善社团章程和制度,并将社团名称、性质、章程及机构设置、成员人数等信息上报院团委备案。
其中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五)转正
学生社团在批准成立一学期内,属于预备期。预备期内的社团应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如果违反社团管理等相关规定,经院团委研究后可责令其整顿或解散,预备期满考核通过方可成为正式社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学生社团每学期应在指定日期到院团委办理注册登记。
(二)学生社团填写学期登记注册表及社团成员名单,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学期社团的组织建设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三)院团委根据登记注册情况对各学生社团上一学期内部建设、活动开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对该社团进行学期注册。活动次数少于3次或其他经研究被认定为不活跃的社团,院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注册资格。
(四)学生社团在取消注册资格的一学期内,属于整改期,如果发生严重问题,经院团委研究后可责令其解散,整改期内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学生社团连续两次未能进行学期注册的,该社团注销;
(二)学生社团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时,院团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注销该社团:
1.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经费管理、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
2.成员借社团名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活动的。
3.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4.无指导教师的。
5.无规范的社团章程的。
6.未能进行学期注册且在整改期内未能提出完善的改进方案、无法取得较好成效的。
7.由负责人提出申请,且社团成员大会同意继续保留该社团的成员少于10人的。
8.其他经研究认定为应进行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考核
(一)院团委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考核各社团的内部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各社团负责人学习和工作情况,并为社团负责人颁发任职证明。
(二)院团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院团委学生会中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代表成立考核评议小组。考核评议小组需结合社团内民主测评结果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成绩在70分(含)至80分的为良好,考核成绩在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成绩作为社团负责人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及指导教师课时量认定的依据。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守牢意识形态阵地,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重点开展学生社团规范化、精品化建设,配合院团委做好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二)规范学生社团制度建设,按照“一团一策”的原则,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三)规范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协助做好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训等工作;
(四)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按照“一团一品”原则,审批、指导、参与、监督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学院特色的品牌活动,并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五)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并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院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原则上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依据学院课外工作量计算办法,根据社团考核结果认定: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社团,其指导教师每学年课时量认定为24课时;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社团,其指导教师每学年课时量认定为16课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社团,其指导教师每学年课时量认定为8课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社团,其指导教师的课时量不予认定,并予以解聘。具备多名指导教师的社团,其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分配,由该社团所有指导教师依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并将书面分配方案提交院团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